司法考试大纲
根据国家法治建设要求和司法机关及法律服务部门用人实际,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方案,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对《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了适度调整。根据第八次国家司法考试实践,2010年考试大纲更加贴近法律实务,科学考察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能力;更加注重综合素质要求,重点考察思想政治素质、法律职业道德。根据知识更新和国家立法情况,对考核知识点范围及相应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增删。本大纲包括以下三部分: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复习掌握的提示和要求;三、各科目涉及到的应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录。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1.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 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
A 可为模式。 B 应为模式。C 勿为模式。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
a) 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b) 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2.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我们在法律条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颇为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 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 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 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3. 法律规则的分类
1)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A. 命令性规则
B. 禁止性规则。
2)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深圳新闻资讯 ,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在用语上,法律原则与法律原理(简称"法理")是有一定区别的。
1.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 在内容上不同。
2) 在适用范围上不同。
3) 在适用方式上不同。
4) 在作用上不同。
2. 法律原则的种类
1)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
1.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 权利的概念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包括:
A. 自由权。
B. 请求权。
C. 诉权(胜诉权)。
2) 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2.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2) 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3)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3.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混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四、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而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原本的)法律概念(如合同、正当防卫)和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如放火、杀害);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如期间)、空间概念(如居所、行为地)、涉人概念(如公民、合伙人、当事人)、涉事概念(如违约、侵权)、涉物概念(财产、标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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